滁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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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分层级响应
4.3 市级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4.6 县(市、区)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科技支撑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8.2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3 交通安全预警分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应对、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体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外事办、滁州银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重点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等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单位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 8.2.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涉及“人、车、路、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责成有关地区、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关键时段、关键路段发布安全提示、警示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研判和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巡逻和视频巡查,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应针对道路交通风险点、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
3.2 监测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风险隐患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将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风险隐患造成危害的事态变化,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交通安全预警分级见附件 8.3.
3.2.2 预警发布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会商,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滁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在县级区域内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联合或分别发布。其中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同时组织发布。高速公路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具备管辖权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联合或分别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道路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道路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
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车辆;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交通路段。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有关各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信息。
公安机关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分层级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4.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市行政区域,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4.2.3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4.3 市级响应
发生较大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先行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其中,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应对。
4.3.1 县(市、区)县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 市级响应分级及措施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一级、二级、三级。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并可能衍变为较大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视情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
②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
③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初判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念处置工作。
②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③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④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
⑤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市的,及时向有关兄弟市份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国家层面指挥处置的,在国家有关方面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工作。
③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④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或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视情向省有关方面或兄弟市请求支援.
⑤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市的,及时向有关兄弟市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以上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报告,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公安机关。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现场勘查组:由市公安局组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滁州银保监分局参加,组织伤员医疗救治。
(4)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5)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6)综合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综合协调、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7)专家组:由交通运输、车辆、环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启动三级响应后,不成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县(市、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4.3.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 信息发布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4.6 县(市、区)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涉险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市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1)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包括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相关保险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政策,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5.2 总结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公安局归档。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结合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6.3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统筹调度有关应急救援资源,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物资装备能够及时调拨。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危险化学品处置装备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救援期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6.6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县(市、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在通讯不便的地方,要架设通讯应急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各应急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
6.7 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市指挥部、县(市、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领域有关专家和机构的作用,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建立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8.1.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8.1.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爆炸、燃烧、严重泄溺,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4)市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8.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市道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时间较长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8.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下的:
(3)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注:上述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勘查取证、控制肇事者等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综合调查分析;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依法打击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高速公路和普通国市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消除因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参与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就近协调联系外市市优势医疗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运送、存放、火化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发生的救助基金有关争议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对涉及危化品泄露、爆炸、燃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避免无意识破坏和灭失相关证据。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事故处置要求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配合开展涉及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配合做好涉及旅行社包车或旅行社组团游客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协调、配合做好涉及学生群体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人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周边天气状况监测,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
滁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评估、垫付理赔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道路交通工具火灾事故的处置,并对非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工具火灾实施调查处理;参与有人员被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配合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车辆事故的处置.
市重点处:负责在所辖管养范围内按照事故处置要求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建设高速公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预警信息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做好清障施救、道路及设施修复等工作。
8.3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分级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视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 5000 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视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